1.2018年1月1日前在南京辖区内注册设立,并根据宁金融办发【2013】17号 和宁金融办发【2016】44号申请过开办资金补贴并符合申请追加开办资金补贴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 2.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在南京辖区内新注册设立并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 上述股权投资企业中的天使投资机构,应具备《江苏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018年1月1日前设立的,奖励标准按照宁金融办发【2013】17号文和宁金融办发【2016】44号文执行; 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后设立并完成登记备案的,奖励标准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注册并完成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可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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