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为在南京辖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以及投资南京企业的天使投资人;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且其管理的基金投资于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须满两年(投资日期需在2017年1月1日之后)
按照“股权投资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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