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个月内一次出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一)因国籍冲突持旅行证和外国护照入境,旅行证已过期,境内出生的国籍冲突的儿童需要出境的;
(二)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三)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需要返回台湾的;
二、申请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半年以内正面免冠彩色2寸照片(规格为33mm x 48mm,背景为白色或淡蓝色)的申请表,另提交相同照片一张;
2、提交在宁临时住宿登记证明(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3、交验申请人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对具有第(一)项情形的,需提交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所持外国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儿童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护照)、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父母一方或双方非南京户口还须提供在宁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出生儿童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中国护照及儿童出生时所持签证原件及复印件;
(2)对具有第(二)项情形的港澳居民,需提交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3)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需提交大陆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赴台相关证明。
5、缴纳相关的费用:
一次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收费20元。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亲自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及相关亲属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周六仅受理申请材料)
办证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73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父母一方或双方非本市户口申请时限不在此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