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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聚类(探亲)居留许可须知2018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来源: 浏览:208 次

外国人申请办理团聚类(探亲)居留许可须知


一、申请条件:
持Q1签证入境探望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家庭成员。
二、申请材料:
1、交验本人有效护照及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3、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半年以内2寸半身正面免冠白底照片;
4、提交江苏省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的原件(年满18周岁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者提供);
5、提交亲属关系的说明函;
6、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和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1)探望本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本市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探望外省市居民,须提供被探望人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本市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及在宁工作证明或房产证、租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探望华侨、港澳台居民,须提供他们的身份证件及在宁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被探望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1、上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2、非持Q1签证入境的,还须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系境外机构出具的,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提供国内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3、首次申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须本人到场;再次申请可凭相关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亲属代办。
4、申请团聚类居留许可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外籍华人身份确认:交验本人曾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户籍注销证明等可证明曾经具有中国国籍的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件。必要时需进行国籍认定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获得外国永久居留资格、加入外国国籍等合法获得外国国籍的证明材料)。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如:指纹采集信息、相关担保证明等),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受理。
6、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 8:30—17:00;
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周六仅受理申请材料)
办证地址:南京市白下路173号
四、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提交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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