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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高层次人才在南京永久居留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1月14日 来源: 浏览:221 次

对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永久居留审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宁委发〔 2019〕 1 号)第十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在南京申请永久居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符合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见附件1)的外国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国家重点发展区域指: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新区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见附件2)。
第七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推荐。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由所在单位或个人向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提交推荐申请。
(二)提交材料。已办结推荐手续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提交申请材材料。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2、四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3、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函(附件3);
4、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
5、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的,参照公安部对“特殊人员类”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的申请要求,提交其他基本材料。
  第八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向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级公安机关自受理此类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20天以内做出审核的决定,及时报送省公安厅审核。
   第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 ”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一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三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三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五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或者十年。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五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十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十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一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十四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
1、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南京市国家重点发展区域;
3、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函

附件1:
江苏省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外籍人才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外籍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
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9.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5.曾获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电视、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8.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籍人才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及以上企业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聘任的总编、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四、创新创业的外籍人才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50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五、优秀青年外籍人才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40岁以下青年人才。
六、省科技厅认定的其他外籍高层次人才。




附件2、
南京市国家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用语解释,目前我市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市暂无该类区域。
二、全面改革示范区:我市暂无该类区域。
三、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南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京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管委会作为推荐单位。
四、南京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南京新港高新技术工业园)管委会作为推荐单位。
五、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开发区的管委会作为推荐单位。

附件3:  国家重点发展区域管理部门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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